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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慮到:
一個。內部安全是支持實現這一目標的主要要求
以潘查西拉為基礎的公平、繁榮、文明的公民社會
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憲法 1945 年;
b.通過放電的努力維護國家的安全
警察,包括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,
執法、保護和社區服務
由印度尼西亞國家警察作為國家工具進行
通過維護人權得到社會的幫助;
c.憲政體係發生了範式轉變
確認印度尼西亞國民軍和警察的機構分離
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根據各自的角色和職能;
d. 1997 年關於警察的第 28 號法
印度尼西亞不足,需要更換以符合
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的增長和發展以及憲法;
e. a、b、c 和 d 款中提到的內容對於製定本法是必要的
印度尼西亞國家警察;
鑑於:
一、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一項、第二十條、第三十條
印度尼西亞 1945 年;
2. 人民協商會議第 VI/MPR/2000 號法令
印度尼西亞國民軍和印度尼西亞國家警察分離;
3. 關於人民協商會議作用的第 VII / MPR / 2000 號法令
印度尼西亞國民軍和印度尼西亞國家警察的作用;
4. 1974 年第 8 號《民事基本原理法》
經 1999 年第 43 號法修訂(公報
1999 年第 169 號,《規約》第 3890 號補充);
關鍵詞:法律 - 法律、警察、印度尼西亞、法律、公民身份、PKN、KWN、公民、口袋書、NUMBER 2tahun 2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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